诊断标准
1.单纯性醉酒
(1)诊断标准(根据CCMD-Ⅱ-R):
①有饮酒史,由症状可推断为饮酒所引起。
②饮酒后急性发生,至少出现以下症状之一:意识水平下降或意识范围狭窄,或出现嗜睡,昏睡,甚至昏迷,情绪兴奋,言语动作增多,自知力减弱,易激惹,易怒或行为轻佻,无事生非,不顾后果,似轻躁狂状态,情绪抑郁,少语或悲泣。
③可有吐字不清,共济失调,步态不稳,眼震和面部潮红等。
④除外躯体疾病或其他精神障碍所致。
(2)涉法特点及法律能力评定:酒中毒造成的社会危害严重,目前世界各国对酒中毒导致的肇事,违法行为都从严处理,每种类型皆有特殊的临床特征,涉法方式及特点也迥然不一,法律能力评定也不相同,单纯性醉酒常在人一生中出现多次。因饮酒是社会允许的公开行为,在社交场合因压力被迫饮酒颇多见,因饮酒前意识清楚,饮酒前当事人对醉酒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预见性,实施危害行为多属现实动机,辨认能力往往正常,控制能力稍减弱.因此单纯性醉酒者的犯罪行为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复杂性醉酒
(1)诊断标准根据(CCMD-Ⅱ-R):
①有饮酒史,症状可推断因饮酒引起。
②颅脑损伤,脑炎,癫痫等病史,或脑器质性损害症状和体征,或有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如肝病等的证据。
③意识障碍,并至少有以下症状之一,如病理性错觉,幻觉或片断被害妄想;情绪兴奋,激动,或易激惹,无目的的刻板动作,攻击或破坏行为。
④丧失了正常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现实检验能力。
⑤病程通常为数小时,发作缓解后对发作经过完全或部分遗忘。
⑥排除过量饮酒所致的普通醉酒状态。
(2)涉法特点及法律能力评定:复杂性醉酒除控制能力障碍,辨认能力也常不完全,目前对复杂性醉酒的责任能力评定,绝大多数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的意见是:初次出现复杂性醉酒可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再次出现应从严评定,作为完全责任能力处理。
3.病理性醉酒
(1)诊断标准根据(CCMD-Ⅱ-R):
①有饮酒史,症状可推断由于饮酒所引起。
②在一次饮酒后突然发生,但饮酒量不大。
③有意识障碍,为谵妄或朦胧状态,并至少有以下症状中的2种,如病理性错觉,幻视及其他幻觉,被害妄想,紧张恐惧或惊恐反应,攻击性行为,痉挛发作。
④丧失正常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现实检验能力。
⑤病程数小时或1天,对发作不能回忆。
⑥排除因过量饮酒导致的单纯性醉酒状态。
(2)涉法特点及法律能力评定:病理性醉酒见于极少数人,是个体对酒精的过敏反应,并非过量饮酒所致,饮酒者在饮酒前往往不知道自己对酒精过敏,不能预料自己饮酒后的行为,病理性醉酒后意识障碍的程度较深,在此情况下实施的危害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目的,动机,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或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行为受幻觉,妄想等支配出现冲动破坏行为,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对既往有过病理性醉酒史的患者,再度自愿饮酒出现同样的病理性醉酒症状,引起危害后果应从严掌握,评为部分责任能力。
鉴别诊断
1.须注意鉴别病理性醉酒的兴奋与单纯醉酒的欣快性精神运动性兴奋不同,多是在不愉快的基本情绪背景上,又有严重的运动性兴奋,易于被激惹,出现冲动,常表现激惹性报复性行为是其特征之一,复杂性及病理性醉酒也常在脑病基础上产生。
2.需与病理性酒精中毒鉴别的主要疾病是颞叶癫痫,后者表现有突发性暴怒,暴力行为,病史及脑电图具有鉴别诊断意义。
3.急性酒精(乙醇)中毒还应与其他醇类急性中毒鉴别。